全网唯一标准王
军服管理条例 (200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54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 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 (以下称军服承制 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 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 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 1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 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 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 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 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 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 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 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 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 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 , 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 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 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 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 2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 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 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 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 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 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 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 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 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的制式 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 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 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军服管理条例2009-01-1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军服管理条例2009-01-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军服管理条例2009-01-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军服管理条例2009-01-1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