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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6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 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 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 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 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 研发工作。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 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 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 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 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 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 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 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 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 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以下称保密事项范 2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 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 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 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 、 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 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 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 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 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 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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