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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 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 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 — 1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 有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 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 生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城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实 行庭院、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制度。 第九条 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文明卫生单位的活 动。 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 的建设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 高社会卫生水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落实爱 国卫生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 — 2 —动,使本单位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达到文明卫生单位的标 准。 第十条 乡(镇)、村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整治环境,以 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 用水卫生条 件、修建卫生 厕所 和除害防病为重点,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的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健 康教育网络。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有 计划地组织开展各 种 形式的卫生 宣传和健康 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开 设健康 教育课程。 公民应当 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 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 护公共环境卫生, 不随地便溺、吐 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 污水,不在街道、 广场和其他公 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 第十三条 下列公 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医院的病房、诊室、候诊室; (二) 托幼机构、少儿活动场所、学 校教室、学生 宿舍以 及其他 未成年人 集中活动的 场所; (三) 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 通工具的车厢、船舱、机舱内; (四) 图书阅览室、展 览厅、影剧院演出场所;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 共场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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