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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1999年8月13日自治区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保证征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 第三条,适龄公民必须履行兵役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好征兵工作。 第四条‘本自治区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对象、时间和其他要求,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征兵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提高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贵 第七条·宁夏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 府的兵役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征 兵工作机构,负贵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贵征兵的政治审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贵对应征公民文化程度的审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 39· 优待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 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贵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 问题。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县级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间本人颁发·《兵役证》。 年龄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二周岁未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每年必须持《兵役征》 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检。 第十条兵役登记期间,县级兵役机关应设立兵役登记站,在兵役登记工作开 始前十五日将兵役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公民。 第十一条县级兵役机关参照本地区历年征兵任务,,择优确定当年的预定征 集对象数额。 预定征集对象的选定,按照总参谋部、兰州军区和宁夏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正式确定的预定征集对象,要及时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家庭, 并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建立预定征集对象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预定征集对象的政治、 身体变化情况。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四条:县(市、市辖区)征兵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当年征兵任务确定体格 检查比例。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体格检查人员比例,组织体格检 查入员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县(市、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工作机构的安排,统 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立规范的体格检查站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 兵体格检查工作。 体格检查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应会同卫生部门对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 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负责征兵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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