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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鲁战略,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 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初等、中等和高 1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 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 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 职业教育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 督导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发展职业 教育事业,保障职业教育按照适当比例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 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 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 职业教育,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 2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需要、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 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初等职业 教育,实现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 展,并与其他学校教育形式相互衔接沟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通过改制、合 并、改办等形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培 养高层次的实用型、技能型以及管理型人 才;举办发 挥骨干和 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 机构,带动行业、企业事业和 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 扶持发展多种形式 的民办职业教育, 鼓励开展中 外合作办学,保 证办学质 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与 企业、事业组织 联合办学,建立 稳定的校 外实习基地,发 挥企 业、事业组织的人 才、技术、设备和管理优 势,提高受教育者 的实践技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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