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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建议对法规和决定做了修改完善。通过的文本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法制委员会又 做了审查。总的认为,这八件法规和决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 相抵触,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也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 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及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请审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村 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管理。 行政村的集体财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69 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经管机构)承担。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与收益分配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生产经 营计划、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四)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收入 有: ()发包收入; (二)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三)经营、投资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 理债权和债务,完成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八条村集体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费;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村民分配; (六)其他。 第九条村集体财务的年度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机构备案。 调整、变更年度财务计划,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会计帐目和财务档案,不得将公款私 存,不得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帐、款应当由会计员、出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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