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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1年2月2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 、 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级管辖及其下级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 工作的领导,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的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的原则。 — 1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 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 构的指导。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   (一)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建立 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贯彻法律、法规及办学方向 、 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等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 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 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并可以提出奖惩建议;   (六)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 验,组织教育督导人员业务培训;   (八)受理对教育工作的举报、投诉;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 — 2 —督学。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由本级人 民政府任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 督学,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 学同等的权利。   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 证》。   第八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 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 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 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组织 协调能力。   第九条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在教育督导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听取被督导对象的工作 汇报,列席其有关会议,参 加其教育、教学活动;   (二)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 、调查、测试;   (四)对被督导 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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