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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4月6日青岛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性法规 1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地方性法规和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 第四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 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市 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 2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程的 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 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 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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