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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18日山 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繁荣农村经济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计划、经济、外贸、科技、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 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在发展乡镇企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1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 中、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 ,制定优惠政策 ,引导和鼓励乡镇 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发展。   第六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登记备案确定的乡镇 企业,应当在资金融通、管理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 培训、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七条 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有下列行为 :   (一)违法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 ;   (二)非法改变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 ;   (三)非法占用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   (四)非法向乡镇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 ;   (五)强迫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并提供活动经 费;   (六)其它侵害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乡镇企业科技创新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新 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利用废旧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 ;鼓励 乡镇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各类企业或者资产 重组。   第九条 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自营进出 口业务,按照国 家有关 2规定对 符合外贸发展 基金使用方向和 条件的出口项目融资给予 财政贴息。   第十条 鼓励乡镇企业 建立技术开发中 心,对达到市级标准 的,由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资金支持;达到国家、省级 标 准的,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以技术等生产要 素投资、创 办乡镇企业的,其作 价金额可占企业 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 家统一规定,通过 考试或评审取得任职资 格的,与国有单位的 同类人员 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规定设立乡镇 企业发展 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 构成:   (一)年度财政预 算中安排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 每年上交地方税收 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 之二十;   (三)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 及社会各 界自愿提 供的资金;   (四)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发展 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扶持乡镇企业产业、产品结 构调整,发展名优产品;   (二)扶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 造,开发市场 需要的新产品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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