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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6日江苏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协调 第三章 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 新意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 用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推广科学技术知识、科学 思想和科学方法的行为。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贯彻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方针, 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面向经 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 伪科学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 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 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 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科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指 ─ 2 ─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协调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省科学技术协会 等有 关部门和 单位建立省科普 联席会议制度。科普 联席会议负责 审 议全省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督促规划、计 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 落实;组织协调部门、地方 间重大科普工 作。 市、县( 市、区)科普 联席会议制度, 由当地人民政府结 合实际 情况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 力量, 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科普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并组 织实施; 充分利用 并发挥其科普 网络和组织 优势,加强对所 属 团体和 专业技术协会、 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 ; 组织开展各种日常性、群众性、社会 性的科普活 动;为各级人 民政府提 供科普工作决策 咨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工业、 农业、教 育、卫生、文化、新 闻、 出版、广播 电视、民政、 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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