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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3月30日河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 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 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 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 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  — 1 —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 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 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 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 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 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 2 —第七条 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 (镇)域规 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 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 (市)域规划、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 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 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 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社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乡级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级人民 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 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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