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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15 10 15 20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 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 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 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 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 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传承、传播等 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 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 社会参与,与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将 25 10 15 20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 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 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代表性 项目名录保护、代表性传承人补 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方 面的专项资金。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 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工作给予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 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民族 宗教、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体育、旅游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 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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