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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 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 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 业用房、 办公用房、 仓库及其他用房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 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非住宅房屋给他人使用, 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将非住宅房屋以 隔间、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 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第五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 管理部门)是市住房保障局,兴庆区、 金凤区、 西夏区(绕城 高速范围以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委托由银川市房屋产权 产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永宁县、 贺兰县、 灵武市房屋租赁由其所在县(市)负责 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 (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 ),业务上 接受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区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社区内房屋 2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应当接受房产管 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集中招 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 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 违法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 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 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提 交下列材料和证件,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 备案。 (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宅 基地使用证或者其他房屋 使用证 明等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 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以及实际居住人的 身份证明。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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