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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15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3年4月8 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蒙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保护、弘扬、扶持的原则,促进 蒙医药医疗、制药、教学和科研形成体系,全面发展。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多种形式兴办蒙医医疗机构。 设立独立的县蒙医院和县西部中心蒙医院,内设蒙药制剂室。其 他医院根据条件可以设蒙医科和蒙药房。 第四条 自治县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予以政策扶持。 第五条 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蒙医 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蒙医从业人员,可以由自治县卫生行政 1管理部门进行以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工作实践为主 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指定的医疗 卫生机构从事蒙医医疗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蒙药制剂、饮片执行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相 关政策。国家标准收载的蒙成药、蒙医院制剂、蒙药饮片纳入吉 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的蒙医诊疗项目纳入吉林省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机构和药店 ,列为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 第七条 蒙医药价格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蒙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大 型医用设备、现代化诊疗设备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其诊疗条件 。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蒙医医 疗机构配备以蒙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有副高级职称以上蒙医药专业 人员参加的蒙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蒙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蒙医药等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 (三)蒙药生产企业、蒙医等级医院和科研机构评审、评估的 推荐; (四)卫生系统蒙医药教 材编写、考试出题及评卷工作; 2 (五)审评新蒙药、蒙药制剂和诊疗技术; (六)蒙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 强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有计 划地选送蒙医药专业人员到高等医学院校进修。协调蒙医药院校 从自治县招收定向回自治县工作的蒙医药专业学生;实行 优惠 政策引进蒙医药优秀人才,可以与对方协议确定待遇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蒙医药 专业技术人员为师承教 育的指导教师,培养继承人。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蒙医药科研和蒙药制剂的新 技术应用,促进蒙医药成果的推 广和转化。 自治县蒙医药医疗和科研机构, 重点开发疗效显著的传统 常用方剂、有地方特色及资源优势的新品种;挖掘秘方、验方, 利用诊疗新技术,创立蒙医药新品牌。 鼓励蒙医与中西医结合发展。加 强地区和国际间广泛的学术 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蒙医药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 临床或科 研需要,可以采购和使用特殊药材。 特殊情况下,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治县蒙 医机构制剂室配制的蒙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蒙医医疗机构 之 间调剂使用。 蒙医药的科研成果、独 特的诊疗技术、秘方、验方等方面的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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