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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 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 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 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 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 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 — 1 —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 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 办公厅向主持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 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 假。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每年通报一次本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 席会议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 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 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服从对各项议案依法表决的结 — 2 —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 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 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可以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 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参加活动时,应当轻车简从。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 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 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主任会 议的要求,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 说明。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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