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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 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 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 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掺 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 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 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 使用的砂浆拌合物。 1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 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 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 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促进工 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 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 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 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八条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 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 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立 项、用地、集料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 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下列项目,按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 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 贷款贴 息; (二) 新建、改建和 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专用设施 ;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 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科研及其 新技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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