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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消防条例 (1995年丨丨月 1 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 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 6月2 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4年7月 3 0曰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 1 4年8月1 3日海口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 3号 公 布 自 2014年1 0月1曰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根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 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 三 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 四 条 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 五 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 六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 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 救援的实际需要。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 七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 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 八 条 本市的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基层组织等应当结合本单位实 际,开展形式多样 的消防宣传。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市消防工作需要 可以建立本市公益 性消防宣传大 使制 度,聘请本市公益 性消防宣传大 使。 第 九 条 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 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 十 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确定消防工作责任 目标,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 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及派出机关、 下 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 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 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 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 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 。 市、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 管的负责人负 具体领导责任。 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 题报告消防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专 题报告消防工作。 第 十 一 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 土地、住建、旅游、规划、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在规划制定、调 整和实施中,应当 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 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及消防装 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加强对 生产、销售的消防产 品质量的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 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监督 学校做好 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 列入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选聘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专 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 演 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 釆取适合幼儿特点 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 识教育。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和监督 旅游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 作,将消防安全 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 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新闻媒体 、政府网 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定 期安排时段或者版 面无偿发布公益消防 安全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 识。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与政府 签订的《 消防工作 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开展消防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 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三)负责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 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 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五 )组织、 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 演练; (六 )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 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 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 指导; (八)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 品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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