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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5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 、 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 — 1 —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的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 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和资源等,自愿 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利他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依法规范、协调 指导、鼓励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相 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劳动, 提倡和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鼓励 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 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提倡国家公职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每年5月份最后一周为全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 — 2 —其中周六为全省志愿服务日。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注册。志 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 (一)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评价、表彰等管理 工作; (三)筹集、管理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 (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 (六)建立 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 度、措施; (七) 履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 信息平台,实行 志愿者注册制 度,发布志愿者招募 信息,并向注册志愿者 颁发 志愿者 身份证明和志愿者 标志。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注册的志愿者设立 档案, 建立记录制 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 完整、准确记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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