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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2015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和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合法 权益,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推动医学科学事业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遗体和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 1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是指自然人身故后的躯体。 本条例所称器官,是指自然人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 能的人体器官以及其所含有的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人体组织, 但血液、精子、卵子、骨髓、胚胎除外。 第四条 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 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或者擅自改变其确定的捐献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和器官捐献牟取利益。禁止 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禁止将捐献的遗体和器官用于医 学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的 领导,做好遗体和器官捐献经费保障工作。 本市建立财政支持、市红十字会筹集的人道主义救助金, 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人道主义救助金应当规范使用, 接受监督。 第六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遗体和器官 捐献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红十字会具体负责遗体和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登 记、协调、见证、颁证、缅怀纪念等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和器官 ─ 2 ─捐献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遗体和器官捐献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志愿 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遗体和器官捐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 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广播、电 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遗体 和器官捐献的公益 性宣传, 普及遗体和器官捐献 知识,引导公 众参与捐献。 第九条 捐献完成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制作 荣誉证 书。 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 统一设立纪念 场所,定 期组织开 展悼念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 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个人 予以表彰。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十条 市、区红十字会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 机构。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 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 作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自愿 在身故后捐 献遗体的, 可以持有 效身份证件向市或者 户籍地、居住地所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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