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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 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本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男女双方生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育、送养子女的存活数。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 第五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起施行。 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 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 行政诉讼。 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压 气象法》办法 (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 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 工作。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 市(行署,下同)、县(市、区,下同)气象主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 第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119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本办法关于保护范围 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 的规定,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批建不符合气象探 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 第九条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 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应当 象站和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探测环境的保护 充分发挥其先进设备和技术优势,为经济发展 范围: 和社会进步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在确保 (一)观测场边缘与周围建筑物、树木等其 气象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 他遮挡物的距离,为该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定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二)观测场边缘距铁路路基200米以远, 县气象台站在开展公益性气象服务时,应 距水库等大型水体100米以远、并在水工程保 当把为农业生产服务作为重点,积极主动地为 护范围之外,距公路路基30米以远; 当地农业生产提供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 (三)观测场边缘距对观测有影响的热源 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 电磁辐射、化工污染、烟尘等源体500米以远; 气象技术规范、气象装备和业务标准,遵守气象 禁止向观测场周围50米以内排放废水、废 工作制度。 气、堆弃垃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气 第十条高空气象站、大气本底站、气象雷 象事业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 达站、酸雨站、雷电监测站等特种气象探测环 财政预算中安排本级应当负担的基本建设投 境,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外,实 资、有关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县、市和省根据当地需要所建立 (一)天气雷达天线与周围障碍物的仰角 的不属于国家统一布点的气象台站监测系统、 小于0.5度; 气象服务系统、气象通信系统、天气预警系统, (二)观测场主导风向上风方5公里内无 以及为农业综合开发、气象科技扶贫、抗旱、森 大型污染排放源; 林防火、防灾减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 (三)观测场周围1公里内无大型燃烧热 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排放装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 (四)观测场周围无干扰气象探测的无线 现代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 电发射和电磁辐射装置; 创新,培养气象人才,保护和利用气象科技成 (五)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围1公里内的 果,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 地形地貌、自然植被应当保持长期不变。 远艰苦和贫困地区的气象工作。 第十一条气象台站的台站址应当保持稳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 定。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 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 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特 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全省气象设施 种观测站或者其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 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批;需要迁移一般气象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 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规定的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 入城市规划或者乡村建设规划。 象台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 迁移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迁建 —12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时增播或者插播。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新台站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和互联 址,新台站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对比观测。 网等公共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二条气象仪器、设备、标志和通信线 等气象信息,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路、信道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 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 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 时送检气象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 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具体提取比例由 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 双方协商确定。 使用。 禁止传播虚假气象信息。 第十四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 报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制度。 制低温冷害、冰電、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防御 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负责发布全 预案,并组织实施。 省范围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分区 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 指导预报、省人民政府用于防灾减灾决策的气 测预报,上游气象台站应当提供灾害性天气信 象预报和专业预报。 息,协助下游气象台站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负责发布本 服务。 行政区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分县 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规 指导预报、市人民政府用于防灾减灾决策的气 定提供和报告气象灾害信息。 象预报、所在城市单点预报和专业预报 第十八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 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站负责发布本 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依法组织编制人工影 行政区的补充、订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 响天气计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警报、县人民政府用于防灾减灾决策的气象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 报和专业预报。 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可能引起局地气候变化的城 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在本系 市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 统内部发布相应的专项气象预报。 济开发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 论证。 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 第二十条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 第十五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 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 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 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 气象灾害保险理赔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 害性天气警报。为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 所需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要,鼓励广播、电视台站增加气象预报节目的播 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 出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资料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 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交换气象资 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 料,向社会发布适时气象信息。 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 外国组织和个人需要在本省境内设立气象 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公众气象预报,应当及 观测站点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方 —12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4 可建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所获取气象资 执法程序。 料的原始记录,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执法人员 保存。 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本行政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 开展雷电灾害的科学技术研究、监测、预警、鉴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 规定的资质等级。 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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