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8年3月21日鹤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 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 1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 修改、 监督 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 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 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 乡、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 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 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 乡、 村庄,不单独编 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 2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各类经济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 地方林场、 地方农场、 工矿区 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 水、 林、 田、 湖、 草,城乡交融一体的城市风貌特色,综合考虑人口、 资源和环境 因素,遵循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 建设的原则,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 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 安全的需要。 第六条 市、 县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七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 城乡规划 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 机构,负责 审查通 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 依据,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 众参与制 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 义务,并有权 对违反 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举和控告。 3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 使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 和高程系统的基础 测绘资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隶属于区的 由区人民政府 初审后报市政府 审批;隶属于县的,由县人民政 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 审 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 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 或者镇总体规划, 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或者镇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 审议意见和根据 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 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地方林场、地方农场的总体规划,分 别由所在地市、县的林 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 别报所在地市、县人民 4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 县、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 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 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 近期建设规划, 报总体规划 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 环境 保护、 防灾减灾、 沉陷区综合 治理、 城市交通、 绿地系统、 旅游、河湖水系、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 住房建设、 商 业网点等有关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专项 规划之间应当相 互衔接。 组织编制 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 求,组织编制 地下空间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 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 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 市政管 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 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 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 衔接。 第十七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城市、 镇的发展需要,有计划、 分区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 列规定组织编制、 上报审批或者备案: (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 5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县人民政府 审批; (四)地方林场、 地方农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林业主管 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 家、省相关 技术规范、 标准,并 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 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 范围,不 得改变城市、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 容;需要改 变城市、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 容的,应当按照 程序先修改城市、 镇总体规 划。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 得批准建设 项目。 第十八条 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 镇总 体城市设计。 对重要区域内的建 筑、 公共空间的 形态、 布局和 景观 控制等需要作出特 别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 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 心区、滨水 区、历史文化街区、 公共绿地和生 态绿地、 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 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主 干道以及主要 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 6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 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 公共设施、 商业设施等具有 室外公共空 间的建设 项目,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 位编制景观规 划设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 报市、县人民政府 审批。 乡规划在 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 村庄规 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 第二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应当 从农村实际和发展出发, 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城市规划、 镇规划及相 邻地区规划相协调。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 容应当包括 :规划区范围, 住宅、道 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 生活 服务设施、公 益事业等各 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 求,以及 对 耕地等自 然资源和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 排。 乡规划 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 情况评 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 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 容的执行, 为规划动 态调整和修编 提供依据。 7城市、镇总体规划 每二年评估一次。 修改城市、 镇总体规划 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 前,组 织编制 机关应当先 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修改经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的权 限、条 件和程序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原 程序报批、 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 排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和 保障性住房建设。 建设单 位应当同步建设,并在 竣工 后按照规定 移交。 第二十六条 新建、 改建、 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 程 和敷设相关管 线,应当 同步规划、 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区、 风 景名胜区、 水源 保护区、 生 态 保护区和教育、 体育、 卫生、 文化、 交通、 水利、 园林绿化等用地范 围内,不 得建设与用地 功能无关的建设 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 确定的公共绿地的 用地性 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 中心城区除基础设施、公 益性服务设施、绿地 外,不得插建 建设用地面 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 零星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因发展、 民生、 安全、 环境 保护、 卫生、 资源分布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06-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06-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06-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鹤岗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06-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1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