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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不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六、七号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 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 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章教育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 第四章劳动就业 水平。 第五章文化体育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残疾 第六章 社会保障 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 第八章法律责任 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章附则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每年向残 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安排专人 第一章总则 联系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 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 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 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 际,制定本条例。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 第六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 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服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以及本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禁止 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职责,开展残疾人工作, 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 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损害残疾人人格。 — 208 — 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 会应当建立出生实名登记、新生儿残疾筛查、残 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将筛查 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 出的残疾新生儿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卫生健康 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部门,并由卫生健康部门定期通报残疾人联合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会。 第九条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残疾的 制,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高危新生儿和伤病人员应当进行早期医疗干预 及司法救助,鼓励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 和康复服务,减少因病因伤致残。 务和帮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 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残疾统计 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政府优待扶助政策 数据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 息和数据。 的重要凭证。 残疾人证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 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健康 体系,引导和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拓展康 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应当按 复项目,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生产、推广和 照国家规定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适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 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总体 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康复医 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纳人基 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 本医疗保险。 众残疾预防意识。 第二十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综合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 残疾人康复中心,县(市、区)建立残疾人康复中 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 心;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有条件的二级甲 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乡镇卫生院 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 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 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配备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 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开设适宜的康复服务项 会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残疾人康 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产前 复机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 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服务。医疗机构应 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管理,完善康复人才 当规范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 培养制度,建立健全康复人才管理和评估机制。 — 209 — 第二十七条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人,确保特殊 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 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 救助制度,对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 经费应当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六 具适配等项目纳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仍 至八倍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改善办学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六 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 条件,提升办学能力,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满 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少年入校就读的需求。 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 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与 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 培训。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 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 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 将残疾人教育纳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 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 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 教育。 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 第二十五条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当 全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学 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和补贴。 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对重度肢体残疾、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 脑瘫和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 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制,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职 和等级,采取学校教育、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方 称评审制度,保证特殊教育教师享有普通学校教 法实施义务教育。 师相应职级的待遇。 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 十五年免费教育。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远程 贴。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 教育和自学考试。 视力和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以康复为主。残疾人成人 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 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第四章劳动就业 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机构建设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设区的市、县(市)应当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措施,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和 鼓励省属高校为残疾人设置特殊教育专业或者 经营活动,开发或者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 特教班。 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 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农村残疾劳动力向 — 210 -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对残疾人 城镇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转移就业。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 集中就业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 当将残疾人就业纳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产制 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相 关规定,确保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 度,每年公布专产产品目录,安排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生产;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 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 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 促进残疾人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 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百分之 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 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 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技能鉴定,对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残疾人, 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 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合条件的残疾人。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 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 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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