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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目录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 第一章总则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工作。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六章 枪支的人境和出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第八章附 则 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 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 第一章总则 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 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 适用本法。 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 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 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 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 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 射击运动枪支; 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4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 证件。 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 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 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 件。 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第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 行。 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区。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枪支的配售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 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 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 制造、买卖枪支。 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造。 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 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机关确定。 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 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 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 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 许可证件。 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 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 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 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 第十六条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 量,实行限额管理。 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 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 4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 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 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 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 售企业。 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 ":第十七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 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 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 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 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 故。 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 第十八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 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 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 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 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 经过专门培训。 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 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 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 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带枪支;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 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 告公安机关。 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 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 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 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 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 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 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 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 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收缴。 第二十一条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 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 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 实施。 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 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 第二十三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织实施。 —4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 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 第三十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 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 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 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 枪支人境、出境。 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 第三十四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 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 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 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 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 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人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 所在的驻华机构。 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外国体育代表团人境参加射击 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人境、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 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得运输枪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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