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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482—2023 代替DB50/T482-2012 种猪引种技术规范 2023-04-18发布 2023-07-18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482—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T482-2012《种猪引种技术规范》,与DB50/T482-2012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目次; b)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将已废除的引用文件修改为现行文件; c)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中已废除的引用文件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 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d)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中SN/T2032《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为《进境种猪指定 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e)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NY/T820《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NY∕T822《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 f)删除了第3章中种猪和引种的定义; g)修改了第4章中引种计划制定、引种前审查、引种申请、隔离场所的要求; h)修改了第5章中体型外貌、生产性能、种猪健康、个体信息、信息登记的要求; i)修改了第6章中种猪运输的内容,增加了条文中的要求; j)修改了第7章隔离观察期饲养管理的要求; k)修改了第8章转群要求; l)修改了第9章病死猪处理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m)增加了参考文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对原文件表述不清晰、不完整、文字不规范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调整。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城口县畜牧技术推广中心、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重庆 大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双槐原种猪场、重庆市荣大种猪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畜牧站、垫江县乡 村振兴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红跃、朱燕、何道领、贺德华、李小琴、张科、谭千洪、吕小华、喻维维、 荆伟、谭剑蓉、刘羽、蒋林峰、张晶、陈建华、潘晓、游浩、姚超。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0/T482-2012。 DB50/T482—2023 1种猪引种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猪引种前准备、种猪选择、种猪运输、隔离观察期饲养管理、转群、病死猪处理的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种猪场、种公猪站、自繁自养商品猪场的种猪引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T820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NY∕T822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 SN/T2032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引种前准备 4.1引种计划制定 4.1.1引种季节 应避开严寒、酷暑和疫病高发季节。 4.1.2品种选择 种猪品种应符合猪场自身的生产目的和条件。 4.2引种前审查 4.2.1应选择位于非封锁区或调运前6个月内未发生疫情的种源猪场。 4.2.2查种源猪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种 猪系谱档案。 4.2.3查种源猪场近年来的品种更新情况和种猪群的健康状况。 4.3引种申请 DB50/T482—2023 24.3.1国内跨区县引种时,引种前向引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引种。 4.3.2从境外引种时,引种前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4.4隔离场所 4.4.1国内引种,隔离场所应远离已有猪群,距离生产区≥500m且位于养殖场下风向处。 4.4.2国外引种时,隔离场所应符合SN/T2032要求。 4.4.3引种前应对隔离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且空舍、干燥7d以上。同时,要求对隔离场所环 境、物资等进行实验室检测。提前准备饲料和药品,配备兽医和饲养人员。 5种猪选择 5.1体型外貌 应符合计划引进品种的外貌特征,整体结构匀称,各部位之间结合良好,四肢结实、有力,体况合 理。生殖器官和乳房发育正常,无明显缺陷。 5.2生产性能 生长速度、饲料报酬、背膘厚度等生长发育性能达到或超过群体平均水平,按NY∕T822规定开展 生产性能测定。 5.3种猪健康 应符合种用动物健康要求;无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圆环病 毒病、伪狂犬病、传染性腹泻、轮状病毒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等。 5.4个体信息 做好系谱、出生时间、各阶段生长发育、性能测定与评估、免疫等信息查验,应符合品种要求。 5.5信息登记 对隔离后的健康猪进行登记,应符合NY∕T820的要求。 6种猪运输 应符合以下要求: a)种猪装运前应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b)运输工具应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在装运前进行清扫、消毒; c)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d)根据猪只特征、运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装载密度,宜分隔断运输; e)运输车辆分层的高度应适宜猪只的正常站立; f)运输途中押运员经常观察猪只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系,并 依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7隔离观察期饲养管理 DB50/T482—2023 37.1种猪到达目的地后,对卸猪场地及运输用具进行清洁消毒。 7.2种猪抵达隔离场所后,观察30d以上。对弱猪、伤猪等进行单栏饲养,及时治疗。 7.3到场12h内及时补充饮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要求,必要时在饮水中投喂抗应激药物,对应 激反应严重的个体治疗。12h后开始少量饲喂种源场饲料,并逐步过渡到引入场饲料。5d后达到正常 饲喂量。 7.4进场7d后,根据隔离观察、免疫记录及监测情况,开展免疫接种。 7.5进场21d内,驱虫1次。 7.6隔离期间应对所有种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 8转群 隔离观察结束,健康种猪进行彻底消毒后,转入生产区,供育种、繁殖和生产使用。 9病死猪处理 依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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