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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ICS03.160 CCSA12 宣城市地方标准DB3418 888 DB3418/T027—2023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disposalofofficialvehiclesofParty andgovernmentorgans 2023-04-03发布 2023-05-03实施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18/T027—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城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准 化研究院、绩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泾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旌德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双燕、高康、刘云雷、程宁、胡卫政、吴全峰、王振兴、鲍宁东。 DB3418/T027—2023 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处置管理的原则、总体要求、处置准备、调剂使用、拍卖处置、报废处置及 拍卖和报废后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宣城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本市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032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partyandgovernment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公务用车officialvehicle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4原则 公务用车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处置程序办 理,以避免随意处置和贱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总体要求 5.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处置监管。 5.2公务用车处置必要的管理程序包括:移交申请、车辆移交、车辆鉴定评估、车辆处置、收入上缴、 资产核销等。 5.3可以采取调剂、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 5.4公务用车在符合以下情形时方可处置: DB3418/T027—2023 2——车辆使用达8年经审批同意的; ——车辆使用未满8年,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没有维修价值等情形,经审批同意的; ——撤销或缩编单位需要处置的; ——经审批同意更新或调剂后的旧车辆; ——其他符合处置的情形。 6处置准备 6.1移交申请 各单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置公务用车(以下根据需要称“拟处置车辆”或“车辆”) 移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移交。 6.2车辆移交 车辆移交时,移交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车辆移交清单》(见附录A),移交车辆相关物品和资料,并 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 车辆移交时应: a)备齐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正副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钥匙、单位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及交强保险单等资料; b)确保移交车辆无违法违章、无扣押解封等记录,交强险剩余保险期限至少半年以上; c)车架号、发动机号须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一致;车架号、发动机号无法识别的,车牌 丢失或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d)零部件缺失等特殊事项须在《车辆移交清单》中备注; e)移交单位应核验车辆是否存在无法交易等情况。 6.3车辆价值鉴定评估 6.3.1总则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适宜 的处置方式。 6.3.2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进行车辆鉴定评估工作。 6.3.3评估工作要求 评估工作应符合GB/T30323及相关评估技术规范。 7调剂使用 7.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拟处置车辆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调剂意见。 7.2车辆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依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并到同级财政部门 办理资产上账和下账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DB3418/T027—2023 37.3车辆调入单位按规定做好车辆转籍过户等工作。 8拍卖处置 8.1选择公开交易方式 拟处置车辆经评估有价值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选择网络电子竞价或公开拍卖方式转让车辆所 有权。 8.2确定交易服务机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交易服务机 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车辆交易。 8.3确认收入和过户 8.3.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认拍卖收入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8.3.2收入确认后协助买受人完成车辆转籍过户。 8.4流标处理 8.4.1对于流标的车辆,参照相关规定再次组织电子竞价或现场拍卖。 8.4.2二次交易后再次流标的,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机构再次进行价值鉴定评估。 9报废处置 9.1报废条件 9.1.1经相关部门确认为不可交易的。 9.1.2经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无使用价值的。 9.1.3经相关部门确认需强制报废的。 9.2报废途径 9.2.1待报废车辆须交具有汽车回收资质的报废机构实施报废。 9.2.2报废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车辆报废工作,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等资料。 9.2.3报废车款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10拍卖或报废后工作 10.1.1应按资产管理要求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10.1.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做好已处置公务用车档案管理工作,分类建立车辆处置档案。档案材料主 要包括已处置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复印件,车辆评估报告,机动车注销 证明,拍卖成交确认书,非税收入入账单等。 DB3418/T027—2023 1AA 附录 A (规范性) 车辆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盖章) 主管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车牌号 车辆品牌 车型 核载人数 初始登记日期 行驶里程数 车架号 购置价 车排量/动力电池容量 移交原因 移交 项目行驶证 车辆购置税证 车辆登记证书 车钥匙 交强险保险单(截止日期) 商业险保险单(截止日期) 单位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一式两份,盖机动车所有人公章) 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委托人处盖机动车所有人公章) 车辆违规清零 北斗、ETC等物品卸载情况 可能导致无法过户或交易的情形 移交单位承诺:所提供的车辆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如弄虚作假,一切后果由移交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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