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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080.99 CCS A 16 DB42 湖北省 地方标准 DB42/T 2000—2023 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站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protecting children workstations 2023 - 04 - 12发布 2023 - 06 - 12实施 湖北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2/T 2000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服务原则 ................................ ................................ ........... 1 5 基本要求 ................................ ................................ ........... 2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 ................................ ..... 3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 ................................ ..... 4 附录A(规范性)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标识 ................................ ............... 5 参考文献 ................................ ................................ .............. 6 DB42/T 2000 —2023 II DB42/T 2000 —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HUBS/TC05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荆州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 量研究院、荆州市四叶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长江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云中、徐前权、邹丹、张璐颖、杨琪、陈欢、卢文博、熊唯、孙巍、邓希妍、 朱玉龙、 朱雪芹、何剑、胡昊天、吴洋、黄正云、姚佳。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民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电话:027-88226002 , 邮箱:[email protected] ;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 荆州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荆州市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联系电话: 0716-8216858。 DB42/T 2000 —2023 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站的服务原则、基本要求、服 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服务评价 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设立的,为未成年人提供关爱保护的专门场所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站 workstations for protecting children 乡镇人民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向未成年人提供关爱保护服务的场所 。 注: 以下简称未保站。 儿童督导员 child supervisors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及督导 村(居)儿童主任工作的人员。 儿童主任 barefoot social workers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人员。 留守儿童 children left behind in rural areas by migrant parents 因父母双方连续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或一方连续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 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 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 。 困境儿童 vulnerable children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 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 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 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4 服务原则 最有利于 未成年人 原则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需求,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选 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DB42/T 2000 —2023 2 全面参与 原则 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未保站枢纽作用, 整合、联动多方资源, 共同守护未 成年人健康成长。 因地制宜原则 结合本地区地理、交通、服务半径、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等因素,分类施策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5 基本要求 工作场所 5.1.1 未保站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设置统一标识 ,选址宜 充分考虑交通 便捷、环境安全 等因素,办公 场所不宜少于 10 m2,室内室外 活动场所不宜少于50 m2。 5.1.2 工作场所宜依托现有 的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镇(街)儿童服务中心、 辖区内学 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资源合理设置。 5.1.3 未保站宜设置在 建筑物一层,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二楼及以上,站内窗户等设施应安装 防护 设施。 5.1.4 乡镇(街道)应提供固定场所用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事务性工作, 应提供1间及以上的办公室 用于日常办理未成年人 相关事务。 5.1.5 未保站可设置提供 未成年人服务的多种功能区, 包括但不限于 文化娱乐、 体育运动、 心理疏导、 课业辅导、未成年人临时庇护等功能区。 工作人员 5.2.1 应根据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人数,按照 1:2500的比例合理设置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 数量。 5.2.2 未保站应设站长 1名,可由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兼任或 其他专兼职人员兼任 。 5.2.3 儿童督导员和受委托 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 应在本区域内招募和培育本土志愿者。 5.2.4 未保站应配备至少1名日常工作人 员,可由乡镇从事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兼任 或受委托的 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员兼任。 5.2.5 未保站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备专(兼)职儿 童主任, 组织儿童主任培训 ,督导其日常工 作。 5.2.6 未保站可邀请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 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开展日常工作。 5.2.7 未保站应引导辖区内表现积极的返乡 大学生、退休教师等 志愿者和相关专业人员成为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骨干,参与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运营管理 5.3.1 未保站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 财务管理、 档案管理、 物资管理 等制度。 5.3.2 未保站应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包括 接待、受理、跟 进、回访等流程。 5.3.3 未保站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指导村(居)完成工作计划的制定。 安全管理 5.4.1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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