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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 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速城市数字化转型,同时 实现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 活动。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 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 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应用牵引、 融合发展、安全有序、普惠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的领导,健 全统筹协调机制,成立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研究制定促进数字 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解决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 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五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 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网信、发改、科技、经信、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 城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 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保、地方金融、政数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 作。第六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经 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 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化全市数字经济空间布局,结合各 版块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 异化、特色化发展,以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和长江新区为数字经济 核心承载区,带动各中心城区圈层、各新城区圈层联动发展。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政务服务和大 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推进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关键技术、公共数据管理、数据治理和安全合规等领域 的地方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鼓 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和 企业标准。 第八条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数字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 数字经济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开展数字经济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 综合评价指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 合作,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构建数字经济开放发展体系。 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要求, 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数据流动等方面深化跨 域联动。坚持“一主引领”,协同带动全省其他区域数字经济合作 发展。 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合理布 局、共建共享、集约高效、安全可信的原则,加快建设信息网络 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推 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布局未来网络设施,完善数字基 础设施体系。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燃气、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 施规划应当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 互协调和衔接。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 网络、高速固定宽带网络和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连点建设,加快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星火·链网”超级节点 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量子信息、北斗卫星导航、卫星互联网等未来网络设施的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预留信息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站 址位置、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验收。推动网络基础设施与公路、铁路、城市轨道、 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以及 相关配套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 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在建 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开放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体系建设, 推动基础设施、生产制造、物流仓储、公共服务、生态环保、 应急管理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应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支 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 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 入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分区域 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和商业化运营试点。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互联网、人 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用数据中 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 施建设,构建高效协同、绿色节能的算力中心体系。市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算力统筹和多样化供给,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生态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城 建、物流、农业、水利、环保、应急、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 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第三章数字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全流程数字技术 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 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在优势特色领域、重点领域和前 沿技术领域加快推进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等关键核心 技术攻关和突破。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经济领 域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 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 创新平台,打造数字技术原始创新策源地。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 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 术创新资源,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构建以企业为主 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与科研 机构、高等学校、新型智库开展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 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等创新平台,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转移 与成果转化,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技术研发、 检验检测、中间试验、科技评估等服务。探索实施政府采购首台 (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等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 服务的应用推广。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成果 以合适方式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提升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 第四章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提升电子信息 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竞争力,做强在 全国有影响力的北斗、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特色 产业,前瞻布局类脑智能、量子信息、下一代移动通信、元宇宙 等未来产业,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平台经济、 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探索共享设备、共享车 间、共享工厂、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各类共 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台企业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商 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与数字经 济相关的试点示范及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区块链发展先导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 车协同发展试点等示范建设。支持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 实际,推进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区、街区(楼宇)和高水平软件 特色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参与。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 济核心产业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 场主体发展,推动行业领军企业、国有企业实施平台化发展战略, 做大数字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 构为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引进落地、测试评估、检测认证、融资增 资、股改上市、平台化转型、跨境并购和合作等提供服务。 第五章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握数字化、网络 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统筹推进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业等 产业数字化转型,利用新兴数字技术对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 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加快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制造业生产方式和组织模 式创新。推动全市工业龙头企业基本实现智能化,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普及数字化,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普遍覆盖。支持建设数字化产线、示范智能工厂、标杆智能工厂、国家数字领航企 业,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建设智慧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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